2000年11月下旬的一天,辽宁省锦州市吴某在马路上扶一位腿脚不便、逆向行走且素不相识的老人走路。途中,吴因怕一块小石头绊到老人的脚,便将石块一脚踢开,谁知将石块踢到迎面而来的王某的自行车轮下,造成王某摔倒,自行车又撞倒了老人。老人当场休克。吴某、王某忙将老人送到医院救治。老人住院期间,王某交了2000元钱,吴某交了500元钱。老人遂将吴某、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。
法院审理认为:老人在左侧行走违反了交通法规,应负次要责任。吴某虽善意帮忙,但踢石头意外造成王某躲闪不及撞伤老人,也应负次要责任。王某虽正常行驶,但车速过快,且车把上东西较多,致使车把受阻,撞伤老人,应与老人、吴某负同等责任。为此,法院判决医疗费用的20%由老人自己负担,吴某负担30%,王某负担50%。
(《家庭生活报》2001.1.4)